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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04节

  以经营粮食起家,则必具有豪杰的作风,得游侠的庇护,实可断言。值得后人佩服的是,他逆取而顺守,到天下大定以后,配合国策,从事农商,在整个重新开始的经济建设中,他做了很大的贡献,也取得了很好的报酬。

  汉初朝野上下,所全力谋求解决的,就是粮食问题。粮食从何而来?要靠耕作。

  大乱之后,田地荒芜,而人口锐减,所以耕作的第一个难题,就是人力不足,于是而有奖励生育的法令。可是人口的繁殖,非三年五载所能见效;要解决眼前的困难,必须设法使现有的人力,发挥最大的效用,因此,汉朝的农业政策,特别提出“力田”二字,意思是说,不但要求务农,而且要求特别努力。

  努力需要有条件,最重要的就是安定农村。这不外乎物质与精神两方面。物质方面,第一是减税,把农民对公家的负担,降到最低的程度。第二是开放关禁及货币的制造,使农民易于获得必需的物资,以及易地就业的便利。第三,弛山泽之禁,开放一切天然资源,鼓励大家去生产。

  可是,物质方面的优惠,有时会产生流弊。利之所趋,不免争夺,则与原来求安定的目标,背道而驰。如开放铜山,自由铸造货币所引起的“奸铸”,就是最明显的例子。是则物质建设的同时,必须展开以伦理为中心的精神建设,所以又强调“孝弟”。上慈下孝,弟兄友爱,则协力耕作,任何天然的困难皆可克服。因此汉初诏令中,常见“孝弟力田”四字。吕后当政时,特置“孝弟力田官”,品秩甚高,职掌是“劝今天下,各敦行务本”,‘墩行”者孝弟,“务本”者力田。

  力田之力,不是一个泛泛的动词。汉初农村的情况,亦可说是惨不忍睹,往往赤地千里,不见人烟。有人烟的村落,则水利失修,六畜稀少,从瓦砾中重建,在蔓草中耕作,全靠双手努力。所以人力这个因素,在生产事业中有无比的重要性。

  一般农村,无论贫富身分,有力可出的,无不投入生产,如朱家的儿子,亲自下田,即为一例。总之一般货殖家,所最重视的生产条件,不是土地,亦非金钱,而是奴婢。

  “奴婢”二字,在我们的印象中,只是奔走使今,增加生活上的便利。”而在汉朝,尤其是汉初,奴婢的意义相当于工厂的机器,耗费的动力少,效率高,易于保养才是部好机器。那时的奴婢也是如此,要求他能刻苦,耐劳,性格驯良,易于管理。

  因此,要了解汉朝的经济发展,必须对当时的奴婢制度有所认识。奴婢的起源甚古,但作为一种生产的劳动力而买卖转让,则起于秦代。《汉书·王莽传》记秦代“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既然奴婢同于牛马,自为财产之一,所以《史记》、《汉书》记富人常记其奴婢的数目,临邛卓家,“富至僮八百人,程郑亦数百人。”

  《张安世传》:“家僮七百人,皆手技作事,”写得尤为明白。

  秦灭汉兴,多改前朝弊政。买卖奴婢,同于牛马,这种残酷的现象,何以汉初容其存在,而且变本加厉?这仍然是一个经济上的问题。《汉书·食货志》说:

  “高帝令民得卖子为食”,倘非如此,则可想而知的,父子都将饿死。在这样的大乱之后,政府如果没有相当的财力,展开大规模的救济工作,那么开放这样的禁令,实在亦不失为针对现实,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我们从汉高祖五年的另一道诏令:

  “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来看,可以证明他“令民得卖子为食”,确是出于不得已。

  卖子为食,自为父母所痛心不忍,所以在淮南有个比较特殊的办法,仿佛作房地产的抵押,或者上当铺那样,卖子与人作奴婢,称为“赘子”,三年不赎,便正式成为他人的奴婢。

  当然,“自卖”不尽是为了饥饿。如电影《七仙女》的男主角董永,是因为父亲死了,无以为殓,因而“自卖与富公,以供丧事”,这个故事出于刘向《说苑》。

  再有一种是受了欺骗,或受到威胁而被卖的,不妨称为“盗卖”。彭越的好朋友栾布,几乎为汉高祖丢入锅中煮人肉汤的栾布,就曾“为人略(掠)卖为奴于燕。”

  奴婢的买卖,也像买卖牛马鸡鸭那样,不但要看货色的好坏,而且也要看供求关系。汉哀帝时,曾特颁禁令,限制奴婢人数,这样便成了供过于求,奴婢的身价顿减。在通常的情况下,好比菜市场里把鸡鸭灌水、灌食物,以求增加斤两那样,把待价而卖的奴婢外表,也要修饰一番。《汉书·贾谊传》:“今民卖僮者,为之绣衣丝履,”装点门面,等一成交,绣衣丝履自然归原主收回了。

  私人买卖的奴婢以外,还有“官奴婢”,称为“臧获”。这个名词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是说“臧”与“赃”相通,犯了抄家的罪,其家人子女,当作赃物一样被没收入官,所以称为“臧”。“获”者逃亡而被捕获,罚为官奴婢,称为“获”。

  这“臧获”“二字,是指明官奴婢的由来。

  另一种解释,以奴为“臧”,以婢为“获”,出于杨雄的《法言》,他说:

  “荆、淮、海、岱之间,骂奴曰臧,骂婢为获。”但是,在河北、山东交界之处,又有另外说法:“齐之北鄙,燕之南郊,男子以婢为妻者,卑之曰臧;女子以奴为夫者,丑之曰获。”何以为臧,何以为获?取义何在,虽未说明,但当时确有这样的称呼,应无可疑。因为杨雄生当汉时,他的《法言》是记实之作。

  官奴婢既为罪人的家属,籍没入官,则其人数,必与罪案的多寡,量刑的重轻成正比例。汉文帝时讼简刑清,官奴婢的人数甚少。据《汉书·贡禹传》所记,文帝的“宫女不过十余”,这虽是有意颂扬圣德,特别说少些,但加十倍,亦不过一百多。到武帝以后,迭兴大狱,特别是“告缉令”中,中人之家,大抵破产,私奴婢入官即为官奴婢。到了元帝那一代,官奴婢至十余万人之多,坐耗衣食,每年所费达“五、六万万”钱,而早在元帝的父亲宣帝时代,就有“官奴婢乏衣食”的记载,可以想见这些人所加予国库的负担是如何沉重?

  这些官奴婢与私奴婢不同,他们几乎完全是消费者。宫内及设于宫城内的官署,都用官奴婢服役,大官如尚书、诗中,更特赐妙年美貌的官婢伺候,这些都称为“诗史”。汉朝的官吏都住在官署内,每五天得放一天假,以便回家休息洗沐,因此,“侍史”要照料官吏的起居,但不得荐寝。话虽如此,自免不了有许多风流韵事。尤其是年轻英俊,风流惆悦的富家子所集中的“郎署”,更为“侍史”向往之地。

  官奴婢亦供皇帝赏赐之用。《史记·封禅书》记武帝赐方士架大“僮千人”,这个“僮”字,不尽指奴,亦包括婢在内。又《汉书·外戚列传》:“武帝赐其大姊奴婢三百人。”《后汉书·光武十王传》:“光武赐东平宪王苍,宫人官婢五百人。”就这样动辄以数百上千人赏赐,也还有极多的官奴婢“游戏无事”。

  私人所有的僮仆则与官奴婢正好相反,都是生产者,在汉初,他们对当时的经济复兴,曾作了绝大的贡献。因为僮仆为主人的生产工具,所以不免有压榨劳力的情形,汉朝僮仆的苦况,有一篇文献,可以介绍。

  这篇文献名为《僮约》,作者叫王褒,字子渊,宣帝时做到谏议大夫。他是四川人,为司马相如以后一个有名的文学家,写有《甘泉》、《洞萧》等赋。这篇《约》类似目前的杂文,以讽刺的笔调,抨击不合理的现象,但若非当时对待僮仆确有此种苛刻的情形,则不致叙入文中,所以虽带着“游戏文章”的味道,确为写实之作。

  《僮约》的第一段叙明缘起:

  王子渊从成都女子杨惠,买夫时髯奴便了,决卖万五千。

  由此可知,当时不但丈夫可以卖妻子,妻子亦可卖丈夫,卖价是一万五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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