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光年间的政风,与康熙末年相近。以我个人的看法,清圣祖将地方官分为六等:爱民、干练、清廉、不好名为第一等;爱民、干练、清廉为第二等;爱民、干练、虽贪不苛为第三等;清廉、才具平常为第四等;才具平常、操守不佳,但能实心办事为第五等;贪污无能兼而有之,则为第六等。在圣祖心目中,汤斌不过第二等人物,即因误认汤斌在江苏巡抚任内,有与帝争名之意。张伯行号称“天下清官第一”,其实,圣祖视之为第三等人物。他曾说过:张伯行喜欢刻书,哪里来的钱?言下并不以为张伯行一清如水。但在表面上仍评张为清廉。由此可知,他将清廉的标准打得极低;上谕中屡次表示,只要真能为地方生利,有益于民,享用稍过,不足为罪。至于用人,除了上述的第六等人物以外,第五等以上皆能容忍,第三等以上则必蒙温旨褒奖了。
同光朝慈禧太后当政,识人、用人虽不及圣祖,而想法大致相近。因此,在那时候的地方官,自督抚至州县,收陋规以及三节两寿(本人及太太)收礼,视为当然;卖官鬻缺,营私舞弊,只要不太过分,不得罪“都老爷”,亦可无事。举个例,《能静居日记》作者赵烈文,据沈云龙教授记其生平,同治八年为曾国藩奏调赴直隶,十月奉旨署磁州知州,在任一年七个月;同治十一年正月署易州直隶州知州,至光绪元年去职,在任三年有余,前后并计,不过做了五年地方官,而自光绪元年九月回南,“隐于乡里,大治园林,广置姬妾,颇娱声色之好,以迄逝世”。赵烈文殁于光绪十九年六月。五年作吏,廿载坐享。烈文犹为贤者,尚是如此,他人可知矣!
至于京官,贿赂公行,亦无足为奇。翁同铄日记中,常记某人馈赠,“受之”或“却之”,大致受者多而却者少。翁同觫尚且如此,孙毓汶之流可知矣!
因此。同光年间,袭父兄余荫,出现了许多声色犬马、无一不好的“大少爷”;今有达官之子,或则胸怀大志,卓尔不群;或则真慕风雅,诗文有声,与酒食征逐的纨祷,大异其趣,自然就成了出类拔萃的佳公子。“清末四公子”即以此得名。与“明末四公子”相较,文采相若,风流未逮,声光自不可同日而语。但求之今日,亦戛戛乎难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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