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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言》看晚明商人(5)

  四、商业组织及商业资本

  商人之互相合作,共同经营之情形已屡见不鲜,但始终无发展为股份公司取得财团法人地位之趋向。客商之合作,始自二人合同经营。《李秀卿义结黄贞女》中所称,“轮流一人往南京贩贷,一人在庐州发货讨账,一来一去,不致担误了生理,甚为两便。”即为此形态。唯其成功,全赖彼此信用,公诚无欺。张胜与李英之能相处九年,端在“两边买价,毫厘不欺。”但亦因此之故,其结构不易扩大,其结果亦难持久。

  二人共同经营,一人为业主一人为从属之方式亦有之。如《吕大郎还金完骨肉》云:“第五年又去做经纪,何期中途遇了个大本钱的布商,谈论之间,知道吕玉买卖中通透,拉他同往山西脱货,就带绒货转来发卖,于中有些用钱相谢。”虽其全文不详,但此吕玉实系大本钱布商之所雇,唯其可能尚在雇员身份外,保持其小本经营之活动,因吕玉单独为客商,亦有四年,其资本亦未亏折,于理不致完全放弃其本身事业也。故事之所未提及者,则吕玉与此布商系共同旅行,沿途襄助,或系分处两地,有如张胜、李英之合作。揣测当日贸易,无固定法度,非亲历考察,无法管制,其业主既为大商,则吕玉恐为同道共行襄理之机会为多。

  《三言》未提及两人以上之商业组织,且仍以客商单独经营之事迹为多。住商虽可雇有经理,亦须逐日查考账目,有如前叙。其为经理者,身份极低,依随主人,有如家人,仅略胜于奴仆。《小夫人金钱赠年少》(《通》)叙一个开线铺的员外张士廉,家有十万家财,用两个主管经营。其中一人李庆任事已三十余年,一人张胜(与上段之张胜为两人)本身已任事十余年,其父亦为员外主管二十余年。两人“一饮一啄皆出员外,举家衣食皆出员外所赐。”两人不仅每日晚间将账目送员外核算,又轮流在店值宿,团此亦负责店内物货之安全。

  《白娘子水镇雷峰塔》(《通》)所述李克用药铺,亦有两个主管。白娘子曾云:“做人家主管,也是下贱之事,不如自开一个生药铺。”其所以认为下贱者,必系以基本书算,机械地为人服役,银钱出入,稽考又严,无从在营业上决断。因其依人成事,其待遇亦菲薄,否则为主管者三十余年,甚至父子相继,应当获得其独立营业之机缘。

  以上各点,与小说外之资料符合。万历时出版之《算法统宗》,为当日书算之教科书,其《卷二,差分》章有云:假如今有元、亨、利、贞四人,合本经营,元出本银二十两,亨出本银三十两,利出本银四十两,贞出本银五十两,共本一百四十两,至年终共得到银七十两,问各该利银若干?其合资经营,人数甚少,本金亦系小规模,年终得利,势必瓜分,为当日营业之常态。同书又出习题:假如今有赵、钱、孙、李四人合商,前后付出本银,赵一于甲子年正月初九日,付银三十两,钱二于乙丑年四月十五日付出本银五十两,孙三于丙寅年八月十八日付出本银七十两,李四于丁卯年十月二十七日,付出本银九十两,四本共银二百四十两,至戊辰年终,共得利银一百二十两,问各该利银若干摘录于《山西商人の研究》,页322。?题中所述商业组织,已略具现代股份公司之雏形,但其商业关系不能脱离人身成分,因之其范围有限制,共同投资者全赖彼此熟识,互相信赖,而无法将事业盈亏,托第三者代管,使所有权与事业之经理相分离,因之既得相当丰厚之利润,必致分析其所得,有如上题所示。

  《三言》中有叙商人资产已相当可观,而其经理仍不出户外者。如《乔彦杰一妾破家》称为宋代故事,其主角乔俊,本身为客商,但令仆人赛儿“开张酒店,雇一个酒大工,叫做洪三,在家造酒,其妻高氏,掌管日逐出钱钞一应事务,不在话下。”又为他人做主管者,尚多因亲戚关系而获得其职位。《白娘子永镇雷峰塔》中许宣,“他爹曾开生药店,自幼父母双亡,却在表叔李将仕家生药铺做主管,……夜间在姐夫家安歇。”此亦为当日实情。藤井宏论新安商人,称其以“血族乡党的结合关系为基础”,参事经营者为“竖子、苍头、家丁、世仆”之辈《新安商人の研究》,《东洋学报》36之1至4号(1954)……其类似情形,亦见于山西商人。如山西蒲州商人王某,“其闾里子弟,受钱本持缗券以化居于郡国者,肩相摩,趾相接也。”又陕西商人高陵县王克伦,“其族能任买者,与之本钱,不问子钱,凡数十人,皆以赀雄于楚、蜀间”均摘录于《山西商人の研究》,页269……休宁歙县之商人(即新安商人)“以业贾故,挈其亲戚知交而与其事,以故一家得业,不独一家得食焉而已。其大者能活千家百家,下者亦至数十家焉”《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页75……此即Weber所谓“父族社会之官僚组织”(patriarchal bureaucracy)Max Weber,The Religion of China(New York,1964,paperback ed.),pp90 ff,其所以有此组织者,则因其无纯经济利益,非人身关系之组织,其资本增大时,不得已而借力于血缘关系维持。但此种习惯在长期中阻碍商业之发展,因血缘关系不能经常与纯经济利益相始终,其任事者为“亲戚知交”,则虽无效能亦不便辞退,其商业利益,必须“能活千家百家”,则投资者道德义务,可能超过其经济利益,此亦甚有可能为其放弃商业,改变为官僚地主之一大主因。

  明末之巨商,多为盐商,但因食盐由官厅专卖,其能在此间牟利者,多为官僚资本,亦即家庭身份中,官商不分,或以资金转送权要,获得特殊机缘,卒获巨利有如藤井宏《占窝の意义及起源》,载《清水博士追悼纪念明代史论丛》(东京,1962),页551~576……此种特权商人,不能代表一般商人,因其活动,纯赖政治背景,而无关于经济组织。又当日纵有少数商人,握有雄赀,有意革新业务,提高商人地位,此宏愿亦甚难达到。因商业机构及商业习惯,必须通过社会背景,为举国一致之趋势。数人或数十人之规划,与一般习惯相违,又无下层商人及店贩之支持,必鲜成功之望。何炳棣研究清代盐商,发现其积资最高者达百万两,其趋向仍为利用其资金捐官,令子弟读书入仕,延揽学者,购置古玩书籍,其下者恣意挥霍Ping-ti Ho,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New York,1962).Ho,“The Salt Merchants of Yangchou,”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17(1954)。亦即过大之资本,无商业之出路。无限制之资本扩充,在传统中国为不可能。

  《三言》中称商人资本雄厚者,为张士廉,“家有十万赀财”;为周将仕,其一夜典当库金珠细软物件失踪者,值“四五千贯”;为乔俊,有“三五万资本”;为张俊卿,为“万万贯财主”。其他所叙均系小本商人,本银数十两或二百三百两。此甚有可能为当日一般情形,亦即极少数之巨富外,中级商人不可多觏,而商人之中坚分子,仍为小商。其原因为大小商人之间,其资金无联系。大商人多依赖政治势力,小商人之业务,则限于本人亲身之所经营。且所谓大商人者,仍有化整为零之势,前述蒲州王某,高陵王克伦,均系以其资金分割,任用多数之客商,使其各尽其力牟利,而非结构为一庞大之商业组合。此亦因当日法律上及社会习惯上,未具备此分工合作,厘定其各人义务,保障其各人权利之客观条件。纵使有近代股份公司式之商业组织出现,亦必因无相似之机构为之定货发货垫借赊欠而失败。

  明代商人间商业机构最发达者,为徽州商人,在明末“彼此间发展了汇兑业务的汇票制度”《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页66~68。为山西商人,其经营情形,见于沈思孝之《晋录》,为研究中国近代商业者所必窥。其原文如下:平阳、泽、潞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其居室之法善也。其人以行止相高。其合伙而商者,多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虽不誓,无私藏。祖父或以子母息匄贷于人而道亡,贷者业舍之数十年矣,子孙生而有知,更焦劳强作,以还其贷。则他大有居积者,争欲得斯人以为伙计,谓其不忘死肯背生也。则斯人输少息于前,而获大利于后。故有本无本者,咸得以为生。且富者蓄藏不于家,而尽散之为伙计。估人产者,但数其伙计若干,则数十百万产可屈指矣。所以富者不能遽贫,贫者可以立富,其居室善而行止胜也摘录于多数著作,如《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页27;《山西商人の研究》,页266~267……以上两处商人,因其资金较流通,故持各处商业之牛耳。但其进步之处,仍系相对的,即较各处资金全不流动之情况为活跃。其与现代化商业组织相比,则甚瞠乎其后。徽商之汇兑,仍赖现银出入,而非彼方存款,此方转借,尤未增加资金之数额。其得汇兑便利者为徽商,亦即一极小之乡里圈。山西商人确可将通常储存不动之资金活用。前述沈思孝之观察,恐仍有溢誉之处。然即使其所称全部确实,其能树立信用,利用富者款项以经商者,全赖个人操守及道德观念,此不能有普遍效力,亦不能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以民法及公司法之作保障者相提并论。沈文之更可注意者,则放债者为巨富,借款营利者为小规模之客商。其资本仍为化整为零,不能聚集高度发挥其运用。因其缺乏庞大商业之组织,业务不能专门化,亦不能以巨额之商业资本为担保,引诱其他有居积者继续投资,并遂行大规模之信用借贷,亦即无法扩充银行业务(山西钱庄,实为票行,偏重于中国传统之汇兑业务,而不能发展为现代性之银行)。各小规模之客商,则既无力亦无意于其营业之现代化。诸如贷款与生产者以促进其制造,设立通信机构,组织定期船舶之经常航行,保障旅途安全,均非此等小规模客商之所能计及。巨商大贾则在此落后之商业组织中,愈能利用其政治特权,在短期内获大利。两者均与资本主义“萌芽”之趋向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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