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丝洛娃可能随第一批犯人遣送出去,因此聂赫留朵夫积极做着动身前的准备工作。但要做的事太多,他觉得无论有多少时间总归来不及。他现在的情况同以前正好相反。以前他要想出些事来做,而且永远只是为了一个人,为了德米特里-伊凡内奇-聂赫留朵夫。不过,尽管生活里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他聂赫留朵夫一个人,那些事情本身却都很乏味。现在的事情都是为了别人,不是为了他聂赫留朵夫,但这些事情却是有意义的,很吸引人,而且多得数不清。
不仅如此,以前别人为聂赫留朵夫办事总使他感到烦恼和不满;如今为别人做事却使他心情愉快。
聂赫留朵夫现在要做的事可分三类。他凭他的古板作风把事情这样分了类,并且据此把有关文件分别放在三个文件夹里。
第一类事是为了玛丝洛娃和对她的帮助。这方面主要就是为告御状奔走,争取支持,以及为西伯利亚之行做好准备。
第二类事是处理地产。在巴诺沃,土地已交给农民,由他们缴付地租,作为农民的公益金。但为了使这件事在法律上生效,必须立下契约和遗嘱,并且在上面签字。在库兹明斯科耶,事情仍象他原先安排的那样,就是他得收地租,得规定交租期限,并且确定从这笔钱中提取多少作为生活费,留下多少给农民做福利。他还不知道西伯利亚之行需要花多少钱,因此这笔收入他还不敢全部放弃,只是把它减去了一半。
第三类事是帮助囚犯们,而来求他的人也越来越多了。
起初,他遇到向他求助的犯人,总是立刻为他们奔走,竭力减轻他们的痛苦;但后来求助的人实在太多,他无法一一帮助他们,这样他就情不自禁地承担起第四类事来。这一类事他近来最感兴趣。
第四类事就是要解答这样一个问题:所谓刑事法庭这种奇怪的机关究竟是什么东西?有什么必要存在?是怎么产生的?有了这种机关,也就产生了他同一部分囚徒在其中相识的监狱,以及从彼得保罗要塞起到萨哈林岛止的种种监狱,而成千上万的人由于有了这么一部莫名其妙的刑法正在那里受尽苦难。
聂赫留朵夫通过他同囚徒的私人关系,通过他同律师、监狱牧师和典狱长的谈话,以及了解被监禁人的经历,他把囚徒,也就是所谓罪犯,归纳为五种人。
第一种是完全无罪的,是法庭错判的受害者。例如被诬告的纵火犯明肖夫,又如玛丝洛娃和其他人。这种人不很多,据神父估计,大约占百分之七,但他们的遭遇特别引人同情。
第二种人是在狂怒、嫉妒、酗酒等特殊情况下做了什么事而被判刑的。那些审判他们的人,要是处在同样情况下,多半也会做出这样的事来。这种人,据聂赫留朵夫估计,大概超过全体罪犯的半数。
第三种人受惩罚是由于他们做了自认为极其平常甚至良好的事,但他们的行为,按照那些和他们持有不同观点的制定法律的人看来,就是犯罪。属于这一种的有贩卖私酒的,有走私的,有在地主和公家大树林里割草打柴的。还有盗窃成性的山民、不信教的和打劫教堂的也属于这一种。
第四种人成为罪犯,只因为他们的品德高于社会上的一般人。这种人包括教派信徒,为争取独立而造反的波兰人和契尔克斯人,也包括为反抗政府而被判刑的各种政治犯——社会主义者和罢工工人。这种人是社会上的优秀分子,据聂赫留朵夫估计,他们所占的百分比很大。
最后,第五种是这样一些人,社会对他们所犯的罪要比他们对社会所犯的罪重得多。他们被社会所抛弃,经常受到压迫和诱惑,以致头脑愚钝,就象那个偷旧地毯的小伙子和聂赫留朵夫在监狱内外看到的几百名罪犯那样。他们不断受到生活的压力,以致做出那些所谓犯罪的行为来。据聂赫留朵夫观察,有好多盗贼和凶手就属于这一种。近来他同其中一部分人有过接触。至于那些道德败坏、腐化堕落的,聂赫留朵夫通过深入了解,认为也可归到这一种。然而犯罪学新派却把他们称为“犯罪型”,认为社会上存在这种人,就是刑法和惩罚必不可少的主要证据。照聂赫留朵夫看来,社会对这些人所犯的罪,其实超过他们对社会所犯的罪,不过,社会不是对他们本人犯了罪,而是以前对他们的父母和祖先犯了罪。
在这些人中间,惯窃奥霍京特别吸引聂赫留朵夫的注意。奥霍京是妓女的私生子,从小在夜店里长大,活到三十岁也没有见过一个道德比警察更高尚的人。他从少年时代起就在盗贼群中厮混,却又天赋滑稽的才能,招人喜爱。他要求聂赫留朵夫帮忙,同时却又嘲笑自己,嘲笑法官,嘲笑监狱,嘲笑一切法律——不但嘲笑刑法,而且嘲笑神的律法。另一个是相貌英俊的费多罗夫,他带领一伙匪徒劫掠一个年老的官吏,并把他打死。费多罗夫出身农民,他父亲的房屋被人家非法霸占,他自己后来当了兵,在军队里因为爱上军官的情妇而吃尽了苦。这人天生活泼热情,到处寻欢作乐。在他的心目中,天下没有一个人会克制欲望,放弃享乐。他也从来不知道,人生在世除了享乐还有其他目的。聂赫留朵夫看得很清楚,这两个人都禀赋优异,只是缺少教养,以致畸形发展,犹如植物无人照管就会疯长,变成畸形一样。他还看见过一个流浪汉和一个女人,他们的麻木迟钝和表面残酷使人望而生畏,但他怎么也看不出他们就是意大利犯罪学派所谓的“犯罪型”。他只觉得他个人讨厌他们,就象他讨厌监狱外面那些穿礼服、佩肩章的男人和全身饰满花边的女人一样。
这样,为什么上述形形色色的人都在坐牢,而另一些同他们一样的人却自由自在,还可以对他们进行审判?这就是聂赫留朵夫所关心的第四类事。
聂赫留朵夫起初想从书本上找到这问题的答案,他就把凡是同这问题有关的书都买来。他买了龙勃罗梭、嘉罗法洛、费利、李斯特、摩德斯莱、塔尔德①的著作,用心阅读,但越读越感到失望。有些人研究学问,目的不是在学术方面做点什么事,例如写作、辩论、教书等等,而是在寻找一些简单的生活问题的答案,但结果往往失望。聂赫留朵夫现在碰到的就是这样的情况:学术给他解答了成千个同刑法有关的深奥问题,可就是没有解答他的问题。他提出的问题很简单。他问:为什么有些人可以把另一些人关押起来,加以虐待、鞭挞、流放、杀害,而他们自己其实跟被他们虐待、鞭挞、杀害的人毫无区别?他们凭什么可以这样胡作非为?回答他的却是各种各样的议论:人有没有表达自己意志的自由?能不能用头盖骨测定法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属于“犯罪型”?遗传在犯罪中起什么作用?有没有天生道德败坏的人?究竟什么是道德?什么是疯狂?什么是退化?什么是气质?气候、食物、愚昧、摹仿、催眠、情欲对犯罪有什么影响?什么是社会?社会有哪些责任?等等,等等——
①关于龙勃罗梭和塔尔德,请参看本书第一部第二十一章脚注。嘉罗法洛(生于1852年)和费利都是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信徒。李斯特(1789-1846)是德国经济学家。摩德斯莱(1835-1918)是英国心理学家。
这些议论使聂赫留朵夫想起一个放学回家的男孩曾怎样回答他的问题。聂赫留朵夫问他有没有学会拼法。男孩回答说:“学会了。”“好,那么你拼一下‘爪子’这个词。”“什么‘爪子’?是狗爪子吗?”那个男孩就这样狡猾地回答他。在那些学术著作里,聂赫留朵夫为他的主要问题所找到的,也就是这种反问式答案。
那些书里有许多聪明、深奥、有趣的见解,但就是没有回答他的主要问题:凭什么有些人可以惩罚另一些人?不仅没有回答这个问题,而且所有的议论都归结为一点,那就是替惩罚作辩解,认为惩罚必不可少,这是天经地义。聂赫留朵夫看了很多书,但断断续续,这样他就把找不到答案归咎于钻研不足,希望以后能找到答案。就因为这个缘故,他还不能肯定近来越来越频繁地盘旋在头脑里的那个答案①——
①指前面第二十七章结尾提出的那个答案:“所有这些人被捕、被关或者被流放,绝对不是因为他们有什么不义行为,或者有犯法行为,而只是因为他们妨碍官僚和富人据有他们从人民头上搜刮来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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