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证赖昌星集团走私原油三种方式的过程中,调查人员终于发现一批买卖客户与赖氏集团之间的特殊关系。新大地公司,那是赖氏用以走私油的一块招牌。查实的结果,经营单位为东方公司,货主是“新大地”公司所进的走私油有110万吨以上。这都是赖昌星集团自己做的。还有厦门外供、外轮、厦门中贸、厦门市石油集团公司、中燃市公司、中燃省公司等10余家涉案单位均系与赖氏集团合作走私。利润三七分成,赖氏集团负责操作走私过程,得大头;合作单位负责对外订货、国内销售,得三成小头。
再有,晋江华闽油料公司、石狮永宁石油公司、厦门南田石油公司、石狮东方星电脑织布有限公司、中海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厦门祥鹏公司、石狮华祥集团、泉州长城化工公司、厦门海洋石油公司、香港联发贸易公司等10家单位做走私油,则必须受赖控制,由赖同意发给许可“指标”才可做。赖坐收通关费每吨200元。经统计,这10家公司在向远华申请“指标”许可后走私油达59万余吨。
专案调查人员对以上三种关系进行分析后得出一个结论:赖昌星已成为厦门走私圈里“霸主”,他实际已控制了厦门整个地区的走私市场,凭的就是他所建立起来的走私黑色通道。“要从通道过,留下买路钱”。这就是赖昌星的走私“王法”。而这个“王法”具有绝对的权威性。
1996年,中贸公司在进口3万多吨成品油的过程中,想在200元/吨的“通关手续费”里揩点“油”,于是在交给东方公司的报关单证的进口数量上少报了5000吨。不料此事被邱允强发现,这个“黑皮”大发雷霆,当场提出“退关”要挟中贸公司,还说,只要他打一个电话,让中贸3万多吨的油全部完蛋!按说,中贸和远华是走私合作伙伴,但是,中贸总经理纪×还是害怕至极,到处找人想办法,结果曲径通幽找到海关关长杨前线的亲属,又是赔礼又是赔钱,好不容易才平息风波。
此后,厦门地区“做油”的生意圈内,便形成了不成文的“走私王法”,即要自己做油,就要到赖昌星那里去搞“指标”,否则,赖从他控制的港监、船务、商检那里得到信息后,便会向海关“举报”。海关调查局的“圈内”人士闻风而动,将走私油轮拿获。说白了,你在厦门地区要走私油品,得由赖氏集团操办,你必须交每吨200元的“油费”。
做“指标油”的人又都必须找厦门市中燃公司的总经理李世璜。为什么?因为要李世璜做他们的代理。中燃先后为拿到“指标”的公司向澳大利亚利富石油公司订货并对外签约,购进成品油18艘次,其中16艘次是柴油,数量56万多吨;2艘次是汽油(其中一项是假出口),数量近2万吨。成品油进口时,收货人均是东方公司。一部分直接销售给外地来厦的油船;一部分在港内销售;剩余部分驳往博坦油库。合计案值12.7亿人民币,共计偷逃税款近3.2亿人民币。李世璜并且以市中燃的名义为走私进口的油轮向港监申请在海上过驳,给所有的买油客户提供过驳船只。每次交易,李收取10~20元/吨对外订购费,10~20元/吨的港内驳运费。看来10元、20元不起眼,可是走私油品是以千吨、万吨计算的,每次的成交,李世璜都是进账10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走私原油实行“许可制度”,大概也算得上走私规则的“奇观”了!
这一批靠“许可”指标做油的走私分子中有李世璜、黄存、王金挺、王可象、李松谋、严立平等,他们都被收进法网,并被送上法庭,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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