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实录
赵伟还在解剖台前发愣,王小美则催促他赶紧动刀。
“工作一天了,我们还有很多事情没有做完。”王小美说,“尸体要赶紧解剖,而且还得像第一具尸体那样,分离死者的耻骨联合,来看看你之前推测的25、26岁对不对。”
“又要煮骨头啊?”赵伟脸上溢出为难的表情。
王小美正色道:“当一名法医必须经历各种难以接受的任务。煮骨头算什么?你巨人观都看过了,煮个骨头不难吧?”
赵伟只有点了点头,说:“那我们开始解剖?”王小美说:“是的。你已经看完了一具尸体的解剖过程,而且我觉得你的理论知识还是很扎实的,所以我决定这具尸体解剖由你来主刀。不过速度要快一些,因为我们晚上8点,还有专案碰头会。”
赵伟早就跃跃欲试,高兴地拿起了手术刀。
第一次用手中的刀刃接触尸体的皮肤,还是有些心理障碍的。赵伟也没能控制自己的刀片准确地切开尸体皮肤,刀口有些弯弯扭扭,好在大体上仍处于尸体躯体的正中。
学着王小美的动作,赵伟分离了死者的肌肉层,暴露出尸体完整的胸腹腔。随后,他又切断死者的肋软骨,取下了死者的胸骨。
“你看你看。”王小美指着死者膨隆的肺部,说,“一般人的肺都是藏在胸腔里的,而这个死者的肺却是膨隆的,紧紧地抵着胸骨。你把胸骨一拿掉,肺脏就膨胀出来了。一般人的肺是没有这么肿的。”
“那,这说明了什么呢?”赵伟问。
“肺脏是空气交换的地方,肺泡是有空间限制的。”王小美说,“如果大量的水被吸入了肺里,那么水压会导致肺泡的破裂,肺的体积也会增大。你用手捏一捏,看看这个肺和之前那个巨人观尸体的肺脏有什么不同?”
赵伟捏了捏尸体的肺,说:“好像是在捏一团头发。”
“对,这就叫作捻发感。”王小美说,“这是水性肺气肿的一个客观表现,而水性肺气肿是溺死的其中一项特征。还有,你可以看得见肺脏上一条条的压痕吧?这就叫作肋骨压痕。因为肺脏的膨隆,导致两侧的肋骨在肺脏上形成了压迹。”
赵伟点了点头。
王小美接着说:“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一看尸体的双手,你能不能看得见她的双手是呈抓握状?指间还有一些泥土?最重要的是,死者的指甲甲床都有些青紫,这是窒息征象啊!”
“溺死也是机械性窒息,也应该有机械性窒息的征象!”赵伟一边说,一边逐个检查了死者的胸腹腔脏器,并且用手术刀学着王小美的样子,划开死者的心脏。
一股暗红色的血液从心脏处涌了出来。
“心血不凝,内脏瘀血。”赵伟说,“这是窒息征象!”
王小美点头说:“一会儿我们开颅的时候,也肯定能看得到死者的双侧颞骨岩部会有出血。”
“那么现在可以确定死者是溺死的吗?”赵伟问。
“水中的尸体口鼻腔和颈部没有扼压的痕迹。”王小美说,“又有窒息征象,加之死者存在明显的水性肺气肿,基本可以肯定死者其实是溺死的了!但是,法医一定要记住一点,证据不嫌多,越多证依据说明我们下的结论越科学,所以我们还必须进行全面的检验。丁全民,你帮忙做一下硅藻实验。那么,接下来的检验,最重要的部分是什么呢?”
赵伟看着死者的胸腹腔,想了想,摇了摇头。
王小美说:“我们说过,法医观察生活反应很重要。而吞咽就是其中一项生活反应。只要有吞咽,就说明死者还活着。如果死者活着落入水中,那么她就一定会有吞咽行为。”
赵伟恍然大悟,二话没说,用止血钳结扎住胃的两端,用手术刀划开了胃。
果然,胃里有大量的浑浊液体,液体上甚至还漂浮着一些草一样的东西。
“看到这些草了没有?”王小美说,“首先,死者不会去吃草,第二,这些草是没有经过咀嚼直接吞咽下去的。那么这些草从哪里来呢?”
王小美说完,拿起身边的一个瓶子。赵伟认得出,这是王小美在现场池塘里取水样的瓶子。
“啊!这瓶子里还真的有草!”赵伟惊呼道,“我终于知道你在现场取水样的目的了!不仅仅是硅藻检验啊!池塘里的一些小水草的样子和死者胃里的水草是一模一样的啊!”
王小美微笑着点点头,示意赵伟继续进行尸体检验。经过尸体的颅部检验,发现死者的头部并没有遭受外力打击,但是双
侧颞骨岩部出血,为法医判断死者死于溺死,找到了一项更有力的依据。“现在,我们至少发现了死者的一种死因,溺死。”王小美说,“而
1号尸体,是被人勒死以后抛尸入水的。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比较。法医在出勘水中尸体的现场时,最重要的,就是要搞清楚死者是溺死,还是被人杀死后抛尸入水。那么,结合这两具尸体检验后的感受,你能说一说溺死和抛尸入水的区别吗?”
赵伟低头想了想,清了清嗓子,说:“我总结了一下,再结合我们之前书本上的知识,我觉得溺死和抛尸入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辨别:第一,生前入水的尸体,因为尸体随水流翻滚,体位不断变化,没有一个固定的位置。所以,溺死的尸体尸斑不太明显。如果死后,待尸斑稳定再抛尸入水,则会有明显的尸斑。第二,溺水过程中,因为冷水刺激呼吸道,呼吸道黏膜分泌亢进,气管通常会呈明显充血状,甚至有水中的泥沙进入气管和支气管。同时,因为溺液和黏液以及空气随剧烈的呼吸运动或呛咳搅拌,会在呼吸道形成泡沫。尸体打捞上来后口鼻腔有蕈样泡沫。而死后入水,因为没有呼吸运动,则气管不会充血,也无此类泡沫。当然,高度腐败的尸体,这种泡沫就很少见了。第三,作为窒息的一种方法,溺死也会有其他方式导致窒息的征象,比如眼睑出血点、内脏瘀血、口唇青紫、指甲紫绀、颞骨岩部出血等。如果是抛尸入水,那么死者可能不是窒息死亡,有其他的死亡征象。但如果是把人捂死或掐死后抛尸入水,则需要结合其他指征来判断。第四,溺死的人,因为在水中下意识挣扎,手中夹缝、指甲内可能会有泥沙、水草。这是一种生活反应。抛尸入水者则不会有。第五,水性肺气肿是溺死的重要证据之一。简单点说,溺死的人,肺里全是水,体积、重量都增加,表面有肋骨压痕,肺泡壁破裂在肺叶表面形成一种红斑,叫作溺死斑。这样的肺,摸起来有种捻发感。而死后抛尸的尸体则不会有这些征象。第六,溺死的尸体,静脉瘀血怒张,右心瘀血,左右心血成分差异会导致左右心腔的颜色不一致。而抛尸入水的尸体则不会有这样的特征。第七,溺死的尸体胃里也会有大量溺液。这也是一种生活反应。死后抛尸入水的尸体,则不会有,除非死之前被灌下大量的水。第八,硅藻检验也可以作为溺死的一项证实依据。”
一口气说了这么多,赵伟下意识地舔了舔嘴唇。
“非常漂亮!”王小美竖起了一个大拇指,“堪称完美!比老师上课说得还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看来扎实的理论基础加上丰富的实践经验,一定会造就一名优秀的法医。”
赵伟不好意思地低头笑了笑。
王小美示意赵伟帮忙把尸体翻转过来暴露出尸体的后背皮肤。
王小美说:“现在,我再教你一个溺死的指征。”说完,她用手术刀切开了死者肩背部的皮肤,暴露出死者的肩背部肌肉。然后,她又娴熟地把肩背部的肌肉逐层分离开来。“注意到没有?死者的背部肌肉纤维之间可以看得到片状的出血。”
王小美说,“这不是外力作用的损伤,因为皮肤上没伤。溺水的时候,人体剧烈挣扎,有很多溺水的人在一些如胸锁乳突肌、斜角肌、胸大肌、背阔肌这样不容易因为外伤形成片状出血的肌肉处形成出血。以背部肌肉出血为多见,因为肌肉拉伤后肌纤维之间会有出血。”
赵伟满足地点头,说:“又学到一招。”就在这个时候,丁全民从隔壁的硅藻实验室里走过来,说:“王姐,
硅藻实验做了,死者肺、肝、肾里的硅藻和瓶子水里的硅藻一模一样。”其实这个时候硅藻实验已经不重要了。“你知道,我们接下来要做什么吗?”王小美问赵伟。“煮耻骨联合吗?”赵伟问。王小美摇摇头,说:“这个死者身上有个最为重要的讯息,就是她身上的创口。”
“哦,我知道了,研究损伤!”赵伟说。
王小美说:“你说说看,对于她身上的损伤,你有什么看法?”
赵伟有些愣,沉默了一会说:“这,师姐你是说要进行致伤工具推断吗?这个好像不难。你看,她的尸体上有几处砍创,但都不长不深,说明工具并不是那种大砍刀似的长刀具。刺创呢,创角一钝一锐,说明是个单刃的刀具。这样看,凶手使用的是匕首喽。”
“不错。”王小美说,“我补充几点。我们可以根据刺创创口的长度来判断这把匕首的刃有多宽,还可以根据创角的宽度来判断匕首有多厚,这一处肩部的创口是沿着皮下捅进去的,没有伤到内脏,但是我们可以根据创道有10厘米这么长,判断这把匕首至少有10厘米长。这些对侦查部门都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损伤是个好东西,给我们这么多线索,比那个勒死的容易多了。”赵伟说。
王小美接着说:“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根据损伤来判断更多东西。”
“哦?”赵伟两眼放光。
王小美说:“你看,死者的身上有刺创也有砍创,而且这些创口相对都很分离,说明一个什么问题?”
赵伟说:“损伤不密集,说明死者被伤的时候在动。”
王小美说:“对,说明死者和凶手当时的相对体位在不断变化。我们想象一下,基本可以肯定是凶手在砍刺死者,而死者在躲避。在凉亭的柱子旁边,凶手的刀捅伤了死者的颈部,喷溅出血迹,死者也在这个时候因为惊恐而重心不稳,最终失足掉落下了池塘。”
“哇!好厉害!”赵伟说,“现场完全重建出来了。”
王小美点点头,说:“现场血迹可以帮助我们现场重建,损伤更能帮助我们现场重建,这两个要素一旦结合起来,法医就可以准确不误地把现场发生过什么还原出来,而这些都是现场和尸体告诉我们的。有一本书叫《尸语者》,我们正是这样,让尸体说话,翻译尸体语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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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14损伤
为什么很多人说,法医在命案侦破工作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法医的成败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侦查破案工作的成败呢?因为法医除了掌握调查、现场勘查的信息以外,他们还掌握了最重要的尸体信息。
一起命案中,尸体是整个现场的中心,所有的犯罪活动都是围绕尸体进行的。尸体上,也最能反映出犯罪活动的痕迹。人体结构大多一样,但是尸体上,却有着不同于其他人体的信息。除了我们之前介绍的尸体现象以外,更重要的就是损伤。而法医病理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重点就围绕在研究损伤上。
在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尸体上,或多或少都会有损伤的存在。有的损伤直接决定了机体的死亡,而有的损伤虽然不造成死亡,却能给法医提供比致命伤更有用的信息。
不是很完全地概括,机体若是非正常死亡,主要由以下几种因素导致: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中毒、潜在性疾病导致的猝死。中毒和猝死的尸体可能不会有什么明显的损伤,但是机械性损伤和机械性窒息导致的死亡,一般都会有损伤的存在。这一篇中,我们主要是概括性地对机械性损伤进行介绍。机械性损伤是法医所见尸体中,最为多见的一种死亡成因。也是法医最多利用,作为推断作案过程、刻画犯罪分子的依据。所谓的机械性损伤是指致伤物作用于机体,引起组织结构破坏和功能障碍。
损伤在人体上的表现形态主要有擦伤、挫伤、创、骨和关节伤、肢体离断以及出血。这些尸体上的损伤,可能是因为有运动物体撞击人体所致,也有可能是运动的人体撞击固定的物体所致,也有可能是运动的人体和运动的物体撞击所致。物体和人的运动静止状态,法医都可以通过一些细微的变化进行判断。
比如:一具尸体的后枕部发现有一块皮下出血以及颅骨骨折。那么,这一处损伤,究竟是运动的物体打击的呢,还是运动的人体撞击地面形成的呢?这决定案件的性质,究竟是他杀还是意外摔跌?法医通过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后枕部脑组织有一处挫伤出血以外,对侧的额部也发现了脑挫伤和出血。这就是法医们常说的“对冲伤”。对冲伤一般是减速运动造成的,换句话说,是运动的头颅枕部碰撞静止的地面,不仅在碰撞处发生了损伤,而且对侧的额部脑组织也和颅骨因为惯性作用碰撞而出血。而击打之类的加速运动是不会造成对冲伤的。所以,这是一起摔跌致死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不是被人突然袭击的他杀案件。
常见的损伤,主要有钝器伤、锐器伤以及火器伤。法医可以根据每一处损伤的具体形态来分辨。比如尸体头上发现了一处创口,那么这一处创口是被刀砍的呢,还是被砖头打击撕裂的呢?法医会对创口进行仔细的研究,如果创口光滑整齐、创腔内没有错综复杂的软组织纤维,说明这处创口是锐器切开的;反之,如果创口边缘不整齐,创腔内有一些没有断裂的软组织纤维(组织间桥),那么说明这处创口是钝器和骨骼相互挤压,导致软组织撕裂所致。分辨钝器伤、锐器伤还是火器伤,并不是想象中那么简单。有的案件中,还真容易混淆。比如尸体上有一个圆形的小洞,贯穿了手臂。那么这处损伤是枪弹形成的呢,还是诸如铁钎那样圆形刺器形成的呢?这里面就有很多学问了。
法医在研究损伤的时候,首要的是要研究哪一处损伤是致命伤。一般能够致命的机械性损伤,要么就是导致颅脑严重损伤,伤及生命中枢导致死亡;要么就是重要气管破裂,不能维持生命而死亡;要么就是器官和血管破裂,导致大量失血而死亡。偶尔也会有一些其他因素导致死亡的案例,比如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看起来并不能致命,但是这些损伤却导致机体出现挤压综合征,最后急性肾衰而死亡。
其次,法医还会研究一些不能致命,但是对案件分析有重要作用的损伤。比如我们经常说的三种特殊形态损伤:威逼伤、抵抗伤、约束伤。这些损伤在每具尸体上的表现不同,但是经过分析只要能够确认,就可以对案件有帮助,有时还会是关键性帮助。
【案例】2010年,安徽省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灭门案件,一家五口被残忍地杀死在家中。经过调查,认为这一家中被杀的男主人有着很复杂的社会关系,可能存在很多仇恨矛盾。经过现场勘查,技术人员在现场发现了三万元现金。所以很多专案组成员,认为这是一起因仇导致的杀人灭门案件,侦查方向指向那些和男主人曾经有过恩怨情仇的人。但是法医却在尸体上发现了一些蹊跷。男主人的身上有很多小片状的擦伤,和致命伤的刺创明显不同。经过分析,法医认为,这是凶手用刀尖反复戳男主人上身而导致的。那么凶手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就是典型的“威逼伤”。我们知道,因仇杀人,一般都是进门就杀,何必要威逼男主人呢?所以法医认为凶手的这个威逼动作,是要男主人拿钱给他,只是男主人并没有降服,凶手只有杀人后逃窜。侦查方向因为这几处小损伤而发生了巨大转折,侦查员们开始以侵财案件进行调查。案件破获后,果然证实这是一起抢劫杀人案件。
铁路检修锤
对于致命伤和特征性损伤的研究,主要是对致伤方式和致伤物进行研究。所谓损伤方式,就是损伤是怎么作用到人体的。是车辆撞击呢,还是高坠?是别人施加来的呢,还是自己形成的?这些都有关于案件的性质判断。在确定了案件性质后,法医还需要研究凶手是处于什么体位,用什么姿势(甚至哪只手),怎么样作用于人体。这些都是致伤方式的研究。这些研究涉及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知识,是现场重建的重要依据。
而对于致伤物的推断,则又是一门法医学研究的难题。法医要根据尸体上的损伤形态,倒推形成这样损伤的工具是什么。这项推断难度很大,风险也很大。但是对于指导侦查有着重要的意义。比如尸体身上有一处刺创,那么这处损伤是什么物体形成的呢?首先,应该是一个锋利的刺器。其次,要根据创口形态判断刺器是单刃的还是双刃的。再其次,要根据刺器刺入人体的长度来判断刺器至少有多长。最后,要根据创口长度来判断刺器的刃至少有多宽。这应该是最简单的致伤物推断的例子了,法医必须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总结研究各种工具形成损伤的形态,才能在关键时候发挥作用。比如刑警学院的依伟力老师最喜爱做的事情就是研究工具型损伤形态,有一次他坐火车,看见铁路维修工人身上带着的钉锤,于是想象了一下这个钉锤形成损伤的形态。没想到在几年后,他出勘了一个命案现场,尸体上的损伤形态和他当年想象出来的损伤形态是一样的,所以他果断判断凶手是一名铁路维修工人。
【案例】在一起斗殴案件中,一名男青年被人刺中心脏而死亡。经过法医检验,死者身中4刀,3刀位于腹部,都不是致命伤,只有1刀位于胸部,是致命伤。抓获的3名犯罪嫌疑人,均否认捅了死者的胸部,案件侦查一时陷入僵局。但是法医对尸体进行检验时,发现死者胸部致命伤的创口边缘有一个小皮瓣,这说明捅死他的这把刀,应该是卷刃了。侦查人员对这一线索如获珍宝,对3名犯罪嫌疑人的刀进行检验后,果然发现犯罪嫌疑人甲的刀子卷刃了,从而锁定了直接导致死者死亡的犯罪嫌疑人。
另外,法医有时还需要研究损伤时间。对损伤时间的主要研究内容是辨别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比如在一具尸体上发现大量死后损伤,说明凶手在杀完人后,又对尸体进行了加害动作,而这个动作可能就反映出他的仇恨心理。对于生前伤还是死后伤的判断,法医主要是根据有没有生活反应来进行(指机体存活时才会有的反应)。比如出血、充血、梗塞、吸入等。法医经常会通过创口有无生活反应判断损伤是生前还是死后形成。比如表皮剥脱,生前伤创面呈红色,损伤周围会有隆起;死后伤则呈黄白色。这需要法医积累经验,大部分时候,肉眼就能分辨。
刑侦实录
王小美说,“我们在研究损伤之前,还有一项很重要的事情要做,知道是什么吗?”
赵伟摇了摇头。
王小美说:“那就是判断损伤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这个工作很简单,有经验的法医一眼就能看出来,但这个工作又很重要,绝对不能忽视。”
“为啥?”赵伟问。
王小美说:“比如,这具尸体是在水中的对吧?我们有个打捞的过程对吧?如果是在打捞的过程中形成的损伤,或者是尸体在水中被鱼儿啃出来的损伤呢?”
“哦,对!”赵伟说,“不能让这些死后损伤混淆成生前损伤,从而误导我们的判断。那么,现在我们可以煮骨头了吗?”
对于赵伟来说,煮骨头是一项很痛苦很恐怖的工作,所以他急着在天黑前完成。
王小美一眼就看透了他的心思,笑着点了点头。赵伟马上就去准备锅灶,而王小美则默默地为尸体缝合。
骨头依旧在锅里翻滚。
不一会,骨头上的软组织就可以轻易分离了。
王小美拿着那一副耻骨联合,说:“看见没,明显比那个巨人观的耻骨联合要年轻了许多,所以你说25、26岁不准吧?”
赵伟对照着教科书,计算了一会,说:“居然只有20岁!”
“是。”王小美说,“差不多。”
“这女孩,20岁,看起来怎么和30岁一样呢?”赵伟说,“长得有点着急啊。”
“这就是个体差异啊。”王小美说,“医学也好,法医学也好,最麻烦的问题就是个体差异。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我们不能用固定的眼光去看人。因为人和人是不一样的,甚至可以说,人和人是非常不一样的。用一种药治疗一个人的病,也许可以治好,用同样的药去治疗另一个人的同样的病,就可能导致死亡。这就是个体差异。长相更是这样!所以,我为什么刚才和你说,法医说话一定要严谨呢?”
赵伟说:“有道理。啊,对了,刚才工作太密集了,我总觉得我有个什么问题想问你的时候被你打断了;现在想起来了。师姐,你刚才说了一句,溺死是她的其中一种死因,是什么意思啊?”
王小美咧嘴一笑,说:“我一直在等你问这个问题。如果我们现在就去专案指挥部,告诉专案组2号死者死于溺死,你说我们的结论对吗?”
“对啊,有什么不对啊?”赵伟说,“刚才咱们不都是说好了的吗?你要反悔啊?”
王小美说:“我一直在说,溺死是死者的其中一种死因,并没有说死者的死因就是溺死。”
“你这是什么意思?”赵伟说。
王小美说:“法医病理学课程,前面的很枯燥,后面的很有趣。所以你只记得住后面的内容,记不住前面的内容吗?法医病理学的第一章就介绍死亡,而死因是解决涉法死亡问题最重要的一项,那么你知道死因有哪几种吗?”
“哦,好像是有那么一堂课。我记得有诱因啥的吧?”赵伟搜肠刮肚地想。
王小美说:“对,就是那一节课。那你还记得一个叫作联合死因的东西吗?”
“哦!”赵伟醍醐灌顶,“记得了!不过,和这案子有关吗?”王小美以为赵伟了解了,还挺高兴,结果赵伟问出后半句,王小美无奈地耸了耸肩,说:“联合死因,就是指死者尸体上发现了两种都可以导致死亡的原因,但是法医却不能明确哪一种为主导。你看,死者有溺死的征象;同时呢,她的颈外静脉破裂,这种损伤也是可以很快让人死亡的。而且你切开死者心脏的时候,出来的血也很少,说明她也存在大量失血。既然大量失血可以死,溺死也可以死,我们又不知道哪一种是主导,所以下的结论应该是:1号死者系颈外动脉破裂导致大失血合并溺死。”
“好复杂,好像绕口令。”赵伟说,“可是这又有什么关系呢?”王小美说:“第一,说明死者颈部受伤后立即入水,这是现场重建的一部分。第二,如果是一个人捅她,第二个人推她入水呢?下了这种死因,就可以明确两个凶手都是杀人的主犯。”
“哦。”这回赵伟是真明白了。
Chapter15死因
世界不是非黑即白,法医学鉴定结论也自然不会那么简单、直白。在一个机体死亡的过程中,可能只有一种因素,但是也可能会有几种因素。而法医的职责就是剖析清楚各因素之间的关系。所以,法医学教材上,也在开篇就阐述了死因构成。
经常会被法医在鉴定书中阐述的死因有以下几种:
1.直接死因
大部分案件中,死者的死因都比较简单,那么导致机体死亡的因素就是直接死因。直接死因是必须存在的。
比如外伤导致人体死亡(颅脑损伤、失血等)、疾病导致人体死亡、中毒死亡或窒息死亡。这些都是直接死因。
这样的案例,法医学专业用语格式是:“XX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2.间接死因
一种因素并不直接导致机体死亡,而是这种因素产生的后遗症、并发症导致机体死亡,那么这种因素就是间接死因,而直接导致死亡的后遗症、并发症是直接死因。
比如被刀砍伤多处,但并不能致死。可惜因为忽视治疗等原因,导致伤口感染,引发败血症死亡。那么败血症是直接死因,而刀砍伤是间接死因。间接死因必须是直接死因直接导致的。
这样的案例,法医学专业用语格式是:“XX系被锐器致伤后伤口感染,继发败血症死亡。”
3.联合死因
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互不联系的死因共同作用于人体,导致人体死亡,无法分辨主要和次要的时候,称之为联合死因。
比如案件中,死者被勒颈导致机械性窒息,窒息征象明显;同时,死者中刀导致器官破裂,尸体失血征象明显。这两种损伤都能导致人体死亡,也都具有相应的征象,那么就无法判断主次作用,被称之为联合死因。
这样的案例,法医学专业用语格式是:“XX系机械性窒息合并机械性损伤大出血死亡。”
4.诱因
这在纠纷猝死的案件中极为常见。通常是死者生前患有潜在性疾病,未有察觉。在纠纷中,因为情绪激动、轻微外伤等作用,诱发了疾病的突然发作导致死亡。疾病是直接死因,而情绪激动、外伤等是诱因。
诱因,是不足以独立致死人体的。
比如死者全身仅见轻微损伤,这些损伤不足以致死。在排除损伤致死、中毒致死和窒息致死后,需要进一步进行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结合病理学检验结论,下达疾病致死的结论(比如发现畸形的脑血管破裂,发现心脏冠状动脉狭窄并有血栓等)。不过在人体平静的状态下这些疾病可能不会发作,在一些特定条件(比如情绪激动、外伤)等情况下,机体内环境发生改变,诱发了疾病发作。
这样的案例,法医学专业用语格式是:“XX系情绪激动、外力等作用诱发什么疾病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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